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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日期:2019-05-2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确保外国留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_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留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长、短期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处分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1年的,至毕业前1个月止)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以6个月为处分期。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各种评优、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负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处分:

(一)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多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五)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国家有关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利用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以及采用播放录音、演讲、网络信息等手段,进行造谣、传谣或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煽动、组织、策划罢餐、罢课、罢考、绝食的;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五)在校内参与非法传教、进行邪教活动的;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既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参与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参与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者:

1、持械威胁未打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明知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酗酒,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或有其他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偷窃

1、对偷窃者,根据作案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者,参照偷窃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侵占、诈骗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或参加聚众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为首者或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危害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学校科研设施,损坏科研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信息或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妨害管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拉乱接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拨打骚扰电话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宿舍内向外扔杂物,以及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燃烧物品等未造成后果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从事、参与未经学校批准的商业演出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或者涉外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破坏中国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贩卖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侵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组织代写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存在金钱交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冠用其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其资助基金项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无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分别依照《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依照《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勤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当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和所在学院。留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规定详见《江西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意见的,由学院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第二十九条  拟提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将调查材料、学生书面检查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会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行文。

第三十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决定等处分材料,分别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于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海外教育学院将上报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江西省教育厅、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备案,等相关部门,同时抄送有关使(领)馆并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是由合作学校交换或其他机构推荐而来的,海外教育学院通知其来源学校或者推荐单位。

第三十一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南昌市公安局注销该学生的居留许可。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和公安局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南昌市公安局办理限期离境签证,无法办理的,按程序报请管理部门宣布其签证或居留许可作废。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条件的均可按照《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之规定予以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参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学生违纪处分,不等同于司法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