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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

日期:2019-05-21 来源:

第一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等费用标准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不可提前支取。新生于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15日之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7月15日。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半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第三条 奖学金生实行每月签到制度,留学生本人需在每月23日—26日到留学生管理科签名,办公室根据签到情况发放当月生活费。

第四条 奖学金新生报到后携带护照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并将银行开复印件交回办公室登记。生活费由留学生管理科转账存入留学生银行账户,留学生可凭银行卡到银行取钱。

第五条 凡在我校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每年必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由海外教育学院、教务部和研究生、各有关学院组成评审小组对奖学金留学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六条 年度评审内容包括:学习成绩(本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考勤情况、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七条、年度评审标准。

1. 对于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和第二课堂教学、遵守考勤制度和请假手续、遵守校纪校规、态度友好、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者,准予通过年度评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度评审并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语言课和专业课中的选修课考核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通过或者必修课成绩低于良者。

2)经常迟到、早退、经劝说不改,或旷课一学期累计达到40学时者。

3)缺考或无故旷考者。

4)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5)言论及行为不友好者。

6)违反我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后不悔改者。

7)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八条、年度评审程序。

1. 奖学金生向海外教育学院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于每年5月15日前交各相关学院。

2. 相关学院按照年度评审的要求和标准,做出评审决定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及原始材料报送海外教育学院。

3. 海外教育学院汇总全校评审结果后在网上填写结果并把纸质材料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4.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评审决定通过我校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 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 所修课程连续两个学期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条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不按时提出奖学金申请者,按自动退学或自费生处理,并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 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第十二条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三条 政府奖学金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未能完成学业需继续就读者,超出奖学金规定期间的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修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国家汉办等上级有关文件相悖,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并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